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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嫌疑人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如何处理?

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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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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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刑事司法依然面临很多亟待回应的问题。本文作者: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否则,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其他决定。

检察机关审查认罪认罚案件时,可以在程序上从简,但在证据上要全面审查,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而忽视对证据的审查,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符合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能化解矛盾,又能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有利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认罪认罚从宽有利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社会内生稳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需要把握好相对不起诉适用要素。

一是案件本身证据不足但犯罪嫌疑人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时如何处理?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当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时,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有的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而侦查机关却未获取有力证据,致使案件本身证据不足,此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如何看待,应做何种形式的不起诉?笔者认为,证据是案件的基础,认罪认罚案件亦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认罪认罚替代侦查取证和审查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表示,也仅仅是其有罪供述,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第30条规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处的不起诉决定,应特指存疑不起诉。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否则,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其他决定。

二是共同犯罪中主犯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从犯拒不认罪时,可否仅对主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一般情况下,对从犯提起公诉,则对主犯也应当提起公诉,但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主从犯的量刑差距不是很大,但从犯拒不认罪,而主犯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此时,主犯的量刑可能已轻于从犯,可否仅对主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对从犯提起公诉?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起诉仅仅是对刑事可罚性的考量,即当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综合全案达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时,就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主从犯仅仅是众多量刑情节中的一个,虽然相较于从犯,对主犯的处刑应高于从犯,但当其自愿认罪认罚,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时,说明其已经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了不利后果,再犯可能性已经降低甚至消失,不予追诉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而作为从犯,虽然处于共同犯罪的从属地位,但其拒不认罪,又拒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时,说明其并未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大,具有再犯可能性,如果对其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难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应把握好如下要素:

一是准确把握相对不起诉的构成要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不起诉制度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适用相对不起诉是两个制度的交叉融合。其中,相对不起诉是基础制度,只有满足其构成要件的认罪认罚案件,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要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两个要件。然而,法律对如何认定这两个要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具体把握。对认罪认罚案件,要综合考虑全案的情节,从定性上来说,一般为轻微刑事案件,重罪案件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除非具有重大立功、胁从犯、犯罪中止等重大减轻情节;从量刑情节上来说,除自愿认罪认罚外,还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自首等情节。因此,即使是认罪认罚案件,也要综合全案情节,在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要件时,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是严格考察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彻底性。首先,认罪认罚必须是自愿的。根据《意见》第6条、第7条规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禁止使用暴力、威胁、引诱等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而认罪认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重点审查,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签署具结书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满足听证条件的,可以进行检察听证,充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其次,认罪认罚必须具有彻底性,认罪认罚不仅仅是一个态度,还需要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附随义务,只有如此,才能证明悔罪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要防止出现以认罪认罚“骗取”不起诉决定,后又不履行退赔退赃、赔偿损失等附随义务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对满足起诉条件的,可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如前所述,证据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基础,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检察机关审查认罪认罚案件时,可以在程序上从简,但在证据上要全面审查,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而忽视对证据的审查,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要严格全面地审查和认定证据,对涉及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对证据不足的,要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确属无罪的,要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四是确保辩护人充分参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能忽略辩护人的作用,其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因此,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其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其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在不予采纳的同时向其说明理由,并且在签署具结书时,确保辩护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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