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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2024年上半年《上海市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错题本》之备案申请表

上海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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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为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申报资料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备案后改正,器审小编梳理了2024年上半年备案检查中发现的高频错题,本期给大家带来的是化妆品备案人在备案申请表模块的常见问题:

错题1 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勾选的“功效宣称”与产品名称或产品原包装中功效宣称不一致。

如:产品名称为XXX多效舒缓眼霜,而功效宣称填报11保湿。

如:XXX唇釉,产品原包装中宣称“保湿”,与备案申请表中的功效宣称“12美容修饰”不一致。

错题2 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勾选的“作用部位”与产品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或产品原包装中宣称作用部位不一致。

如:XXX护发素,备案申请表中作用部位“01头发”与产品标签使用方法中“涂抹于全头”不一致。

如:XXX护手霜,产品原包装中宣称“手部及指甲”,与备案申请表中的作用部位“08手、足”不一致。

错题3 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勾选的“产品剂型”与《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相应规定不一致或申报不完整。

如:XXX唇膏,以蜡为主要基料,备案申请表中分类编码选择“01膏霜乳”与《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相应规定不一致。

如:XXX面膜,备案申请表中产品剂型分类编码仅选择“10贴、膜、含基材”申报不完整。

器审小编提示 化妆品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的规定,确定产品类别以及相应的产品分类编码。

错题4 备案申请表中填报的生产企业信息与产品执行的标准项下生产工艺中生产企业的信息不一致。

器审小编提示 特别是配方表2个以上原料的预混合、灌装等生产步骤在不同生产企业配合完成的,应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注明。

错题5 备案申请表项下的产品名称(或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信息)与委托关系文件、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产品标签、检验报告等备案资料中填写的相应信息不一致。

器审小编提示 化妆品备案资料中,出现的同项内容应当保持前后一致;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与证明文件中所载内容一致。

错题6 备案申请表项下“生产信息”栏勾选“委托境外生产”,但未上传委托关系文件。

器审小编提示 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委托关系文件。委托关系文件应当至少载明产品名称、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本产品接受委托的日期、受托生产企业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人的签章。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可提交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以确认委托关系。

错题7 备案申请表项下未上传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器审小编提示 进口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提供由化妆品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境内备案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和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除外。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至少载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以及文件出具日期,并由机构签章确认。

错题8 申报资料中的部分文件未加盖进口产品的境内责任人公章,或外文文件未提供中文翻译件。

器审小编提示 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化妆品备案资料均应按《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由境内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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