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审小编又来啦,在前两期发布之后,第三期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共性问题错题本》又来啦!本期小编要和大家讲的是备案资料不正确的问题。
1.申请表上传错误。
如产品变更时,变更申请表上传成备案申请表。
器审小编提示:仔细!仔细!再仔细!就像小编第一期中说的那样,企业要建立起备案资料复核确认机制,坚决杜绝这类不应发生的低级错误。
2.面膜、眼膜类产品未在“产品配方”页面中填写对应的浸液剂型。
**器审小编提示:**面膜、眼膜类产品,应注意区分该产品是否包含膜质载体材料。如含有,则应同时选择浸液剂型与“10贴、膜、含基材”剂型。同时,还需在产品配方中勾选膜质载体材料,并上传相应附件,填写膜质载体材料说明。
正确范例:
3.“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页面中未正确填写通用名、属性名、后缀等信息。
4.“产品执行的标准”页面的感官指标中未描述含膜质载体产品膜类载体材料的颜色、性状。
5.“产品标签”页面中使用期限标注格式不正确。
**器审小编提示:**产品使用期限需标明标注格式,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正确范例:
6.产品标签中未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标注相应引导语。
正确范例:
7.不符合套盒形式备案。
**器审小编提示:**产品非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非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产品,不可以“套盒”形式备案,产品需单独申报。
8.产品标签中包含不允许宣称的内容。
如销售包装中带“十”图案及产品商标名误导该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9.产品中文标签中未解释说明外文商标名的具体含义。
10.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如贮存条件等。
11.“产品执行的标准”页面中pH指标范围为“3.0-4.2”,未提供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资料。
**器审小编提示:**驻留类产品理化检验结果 pH≤3.5 或企业标准中设定 pH≤3.5 的产品,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12.“产品配方”页面中α-羟基酸含量≥3%(w/w),但产品检验报告中检测项目未包括α-羟基酸项目。
器审小编提示**:**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检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检测 pH 值;纯油性(含蜡基)的产品不需要检测 pH 值;多剂配合使用的产品如需检测 pH 值,除在单剂中检测外,还应当根据使用说明书检测混合后样品的 pH值。
13.“产品安全评估资料”页面中填写的安全评估人员简历无法判断是否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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