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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崔艳新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推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有助于促进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更好释放数字经济发展潜力,塑造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有利于拓展数字贸易发展空间。**当前,国际贸易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无论是推进跨境电商还是开展数字服务贸易,都离不开数据跨境流动。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对拓展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增长空间,推动金融服务、在线诊疗、在线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以数据产品为交易标的的数字贸易也稳步发展。根据《2023年中国数据交易市场研究分析报告》,2030年全球数据交易市场规模有望达3011亿美元,预计2025年至2030年我国数据行业市场规模复合增长率约为20.3%。数据跨境流动将为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
**有利于提升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今年3月,我国出台《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作为数字贸易发展的前沿,海南自贸港和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展开积极探索和实践。例如,打造数据出境“绿色通道”,建立“事前评估备案、事中备份存证、事后抽查核验”的全流程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机制,发布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等。这些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快形成数字贸易竞争新优势。
**有利于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数据跨境流动是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议题,我国积极倡导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构建公正合理的数字贸易多边规则体系。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进形成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和良好的数字贸易营商环境,有力推动全球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为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注入新动能,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尚需细化。我国已初步形成符合国情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体系,但数据分级分类标准、重要数据目录、负面清单管理等方面还需进一步细化。二是监管能力有待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事关贸易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对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工具提出更高要求,需进一步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体系,并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三是国际合作有待深化。为推动数据跨境合法安全有序流动,相关国际经贸规则强调促进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兼容性,我国探索开展国际区域内数据保护可信认证互认,还需进一步创新国际合作机制。
更好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有序,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第一,加快完善政策体系。**推动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立法,更好落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优化安全评估、保护认证等流程。进一步细化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完善重要数据目录、负面清单等管理制度。探索建设“境内关外”离岸数据贸易试验区,发展“两头在外”的新型数据贸易,打造自由便利的数字贸易营商环境。
**第二,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加快与CPTPP和DEPA成员的谈判磋商,主动探索数据跨境流动治理与国际规则的衔接机制,推进数据保护可信认证便利化试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制度,探索与主要经济体成员实现数据保护可信认证互认,力争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中争取更多主动。
**第三,不断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创新监管模式,强化数字合同、数字支付、电子发票等跨境联网,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效率。建立安全监测评估系统,加强数据监管技术工具应用,开展数据保护措施的动态评估,推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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