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1日,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文件),其中包含了司法部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而制定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和《司法鉴定告知书》等7种文书格式。
《通知》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增加对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条件和措施。
根据《通知》的要求,这7种文书格式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2007年11月1日印发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7]71号)(该通知中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示范文本、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本期公众号,小编将就新旧两版的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规范的区别展开解读,希望对大家提高司法鉴定文书质量带来帮助。
司法鉴定文书的变化
从这次司法部发布的文书格式可以发现,新版的司法鉴定文书与老版最显著的变化就是:由原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统一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也是与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适应的。老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而新版本《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此外,此次发布的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2007年11月1日印发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而根据最新版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法部给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格式规范,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资料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附件及落款等内容。
由此,可以看出,新版文书和老版司法鉴定文书在格式上有以下几点不同:
1、老版司法鉴定文书中“附件”独立于正文,而新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正文中包含“附件”。
2、新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不再包含“附注”。(老版中“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3、新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正文中增加了“资料摘要”,并将“检案摘要”更改为“基本案情”,“检验过程”更改为“鉴定过程”。
一
封面
新版与老版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格式基本保持不变,封面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但是,封二声明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新版《司法鉴定意见书》封二的第1条是老版封2中第2条内容和第3条后半条内容和合并后并在文字上进行了修改,此外更强调了司法鉴定机构,而不仅仅是司法鉴定人。
2、新版《司法鉴定意见书》封二的第3条内容基本和老版的第4条内容保持一致。
3、新版《司法鉴定意见书》封二的第2条和第4条内容为新增加,第2条强调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第4条强调了“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这也是与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保持了一致。
二
正文
1
标题
老版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标题”要求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新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标题”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由此可见,新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标题”中的委托鉴定事项由“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统一替代。
2
编号
老版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编号”要求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新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此没有做说明。
3
基本情况
老版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基本情况”要求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新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基本情况”要求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等情况。与老版相比,新版的“基本情况”的不再强调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4
基本案情(老版为检案摘要)
老版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检案摘要”要求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新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此没有做说明。但是,按照字面的理解,应该是与老版保持一致。
5
“资料摘要”
“资料摘要”是新版的司法鉴定文书中新增加的内容,按照说明是应当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如法医鉴定的病史摘要等。
6
鉴定过程(老版为检验过程)
老版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检验过程”要求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新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过程”要求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由此可见,新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过程”除了要求体现以前老版“检验过程”规定的内容外,原本在老版鉴定文书中的“基本情况”中的人员、时间、地点等信息以及主要结果均要求在“鉴定过程”说明。此外,还强调了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
7
分析说明
老版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分析说明”要求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新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要求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这点上两个版本基本保持一致。
8
鉴定意见
老版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鉴定意见”要求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新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于“鉴定意见”没有做说明。
9
落款
老版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落款”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新版的司法鉴定文书中,“落款”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司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与老版相比,新版去掉了“落款”这一标题。其次,强调了司法鉴定人签名为打印文本+亲笔签名,鉴定人的盖章不再有效。
《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变化
《司法鉴定委托书》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后,各家鉴定机构一直很困惑的地方。因为根据新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原本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不再继续使用,而由《司法鉴定委托书》代替,而在老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原本就存在《司法鉴定委托书》。
老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新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仔细解读可以发现新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就是修订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从司法部这次提供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样本格式可以发现,新发布的《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与以前发布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内容基本一致,只是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新增加的文书格式
《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和《司法鉴定告知书》都是此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后司法部新推出的文书格式。
一
《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老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新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由此可见,新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复核人是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复核的内容也不再是以前的鉴定程序和标准规范,而是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复核人需填写复核意见并签名。
根据司法部此次提供的《司法鉴定复核意见》的格式范本,要求填写复核的编号、基本情况中要求填写司法鉴定案件编号、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复核意见中要求填写关于鉴定程序和关于鉴定意见,同时复核人必须签名,并注明日期。由此可见,此次发布的《司法鉴定复核意见》严格规范了复核人对案件复核的要求,尽可能的避免复核流于形式。此外,也明确了复核人针对案件复核应留下的记录格式。对此,小编的个人理解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应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复核人不应在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签名,而是应该在《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填写复核意见并签名。
二
《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
新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与老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一大改进在于:其增加对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条件和补正措施,鉴定机构可以充分使用补正的措施来及时解决一些不影响鉴定意见的小瑕疵。
根据新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进行补正的情况包括: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按照本次司法部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的格式样本,要求填写补正书的编号、委托人、鉴定案件、需要补正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编号、需补正的具体位置、补正理由及补正结果,最后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司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三
《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
对于延长鉴定时限这点,新旧两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基本保持不变,新版增加了“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本次司法部新增加的《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的格式样本中,要求填写告知书的编号、委托人、鉴定案件、案件的受理编号、无法按时完成的原因、需要延长的时限、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章,并注明日期。
四
《终止鉴定告知书》
关于终止鉴定这点,新旧两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都进行了规定,新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一步严格和明确终止鉴定的范畴,鉴定机构不得随意扩大。与老版相比,新版增加了终止鉴定的两种情形:
1、同时鉴定的案件,在后的一家鉴定机构需要及时终止鉴定。
2、鉴定受到严重干扰时也需要终止,防止因不当干扰而造成鉴定不公。
本次司法部新增加的《终止鉴定告知书》的格式样本中,要求填写委托人、什么鉴定、案件编号、终止的原因、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条款、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章,并注明日期。
五
《司法鉴定告知书》
根据新发布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样本中的内容,鉴定机构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险告知书。
本次司法部新增加的《司法鉴定告知书》格式样本中,内容包括了委托人的责任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责任义务、以及鉴定的风险、检材的风险,终止鉴定的情形等。
小编语录
本期公众号内容,是小编个人对于本次新发布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解读,如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具体内容可参见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Judicial\_identification/content/2016-11/30/content\_6899210.htm? node=74593。
12月28日,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主办的第二届“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总结研讨活动在沪举办。作为该评选活动两次二等奖的获奖者,小编对于鉴定文书的规范的重要性也是深有感触。近期,小编将根据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特点,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进行细化,制作适用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文书格式样本。需要的朋友请在公众号中回复邮箱地址,制作完毕后,小编将统一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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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零
壹
柒
丁
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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