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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及关联犯罪惩戒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奇安盘古:重拳严惩诈骗活动

奇安盘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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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11月13日,公安部官网发布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办法》全文共计19条,并就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6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奇安信集团旗下奇安盘古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执法单位、协作配合机构等在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提供了可量化的惩戒标准依据,有效促进执法的快速实施;另一方面,对于像帮信行为等各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违法犯罪活动的治理,起到一定的源头遏制作用以及连带惩治效果。

《办法》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整体即独立于现行法规条例之外,又与现行法规条例深度融合绑定。通过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加强了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加大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01

源于“一”部法规

《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下称:《反诈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溯源《反诈法》中的详细规定,其中确实明确性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联合惩戒的具体办法。

详见《反诈法》第三十一条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对《反诈法》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也是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化落实法规要求的体现。《办法》是为了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违法犯罪进行惩罚和约束的措施。

当前,出租出售出借包括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相关电话卡、银行卡等,以获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案工具的行为,仍然比较突出。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此类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反诈法》,依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十分必要,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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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三”定行为

细读《办法》,可以看到数字“3”频繁出现在全文当中。抛开序号/编号部分,全文共计出现了“8”次,分别出现在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当中。

详见《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惩戒对象包括: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三次、三个、三张、三日、三年”等量化性的指标设定,为相关机构和企业在预防、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方面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责任,有助于提高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效果和效率。而数字阈值的设定,正是根据公安部门近年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实践,并结合各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综合考虑进行设定的。

其实,在《反诈法》中也包含了一些量化性指标,但基本都出现相关处罚量刑模块单元。而《办法》则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及涉事活动次数进行量化,可以使得相关执法单位在开展执法时更加精准和有针对性。通过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的次数阈值,可以更好地界定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从而为执法单位提供更加明确的执法依据。

同时,对次数进行量化也有助于相关执法单位更好地掌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力度和节奏。例如,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次数阈值,使得执法更加符合当地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03

突出“两”类单位

《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起草,并于11月13日在公安部官网发布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可见,《办法》的主要适用范围以各级公安机关为主。

但除公安机关外,《办法》还出现了两个惩戒措施落实单位,分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并要求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次,组织落实电信网络惩戒、金融惩戒、信用惩戒等措施。

详见《办法》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关停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域名、IP地址等通信业务,不包括涉及生产运行或生命健康的通信业务;仅为其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

······

《办法》中惩戒措施的设定,可以说是与《反诈法》中的电信、金融、互联网治理基本呼应。如在《反诈法》第二章 电信治理中,就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而在《办法》中,则以“关停、不得提供服务”等方式,更加突出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惩戒的力度。

此外,公安部将有关惩戒对象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更加凸显了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需要多方单位共同参与,基础数据共享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上持续发力,通过预警劝阻、精准宣传、打击专项行动等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全链条重拳打击涉诈犯罪生态系统。《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为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再添底气、强化执法标。

聚焦电信网络诈骗防治,面向涉网犯罪全链打击。奇安盘古通过科技技术手段,持续助推执法单位及监管机构,有效作业开展。针对网络诈骗治理、犯罪生态链路打击、数字线索取证、司法鉴定等全面出击。同时,提供资深的专家研判团队开展技术对抗、案件研判、溯源追踪,实现从事前、事中、事后开展全链条闭环式治理。

奇安盘古反诈团队已常态化支撑多地公安、通管、运营商以及其他监管部门开展网络诈骗的监测、预警和溯源等工作。同时,持续性地进行反诈技术的研发投入,不断提升识诈、防诈的技术水平,旨在用科技力量提升全社会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风险综合防控和治理能力。

目前,《办法》仍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公众可以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在2023年12月12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jfz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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