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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了新表态

呦呦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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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希望它能在最高法的管理下越来越好,越来越茁壮,成为全球瞩目的“中国骄傲”。

是不是我的知识已经“过期”了?

Photo by Yunus tuğ from Pexels

 

昨夜(1月14日)11点半,新华社发布了消息《最高法: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

上个月,社会各界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烂尾”的担忧,一度达到顶点,也一度论战。单说我这里,在呦呦鹿鸣写了四五篇文章,一两万字,呼吁贯彻司法公开,虽是旗帜鲜明,写到最后,心中却已是很有一些害怕,手抖,忧惧交加,也就不写了。(《局中之人》《对提振经济,公开判决书为何重要,有多重要?》) 

这一次,相比2023年12月22日那篇《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最高法在措辞上有了明显的变化,有了新表态。

新华社报道全文如下:

最高法: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1月14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获悉,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效果不佳、权利保护不力、安全风险暴露等问题,最高法要求深化司法公开工作。

    “随着国际国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大数据技术飞速发展,要求我们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最高法提出,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文书,都应当上网最高法、高级法院的文书,要更多地上网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并应当覆盖各审判领域、多种案件类型

    最高法同时提出,要平衡好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要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类企业单位的经营发展不受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影响。同时加大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力度,更优更实为司法审判优质高效服务,为社会公众学法、专家学者科研、律师办案服务。

    记者:罗沙 

“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这10个字,无论是在2023年12月22日的《答记者问》,还是在5篇集中刊发、力挺最高法的教授文章(人大王教授、陈教授;北大车教授;清华程教授、周教授),都没有出现过。

这是对民意的反馈。这句话说明,最高法负责人听到了民众的声音,而且,很可能也像许多人一样察觉到那篇《答记者问》在“担当历史责任”方面有所欠缺,于是,再度回应。

对此,我点一个赞

当然,我也不觉得意外。

2023年12月19日,我注意到,2023年,裁判文书网上“民告官”的行政案件裁判文书仅98份,仅来自湖南、黑龙江、辽宁三个省份。其中,49份来自湖南张家界,占了全国总数的一半。这一数字,相对于一年几十万件的行政案件结案数来说,相对于2019年55.6万件的上网数量来说,天差地别。因此,我写了一篇小文章《不躲不闪,还得是你啊,张家界》。

就在这篇文章发布之后,2023年行政案件上网数忽然猛增,2023年12月23日,达到1882份,分布于全国24个省市,今天,2024年1月15日,达到5745份。

这都是最近这些天发生的事。虽然距离几十万份的数量还很遥远,但肯定可以说:新增几千份已经属于“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毕竟,2022年的公布数才854份(这是2023年12月19日的数据,今天,该数据更新为1736份,也就是说,这些天,连2022年的也在补充增加)。同时,也可以说是符合今天新华社报道中“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的要求。 

所以,到底“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是指要加大到什么力度?保持“相当规模”属于多大规模,目前我也很难解读。在汉语语境中,它可以是一年几千份,也可以是一年几十万份。

都对。都没错。

我个人最大的疑惑是:我们如何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这个司法解释?最近以来,无论上个月的答记者问,还是这一次的表态,以及各大教授的文章,我都没有注意到有人提及这份文件,于是我不禁怀疑:是不是我的知识已经“过期”了?

这个司法解释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一条最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二字。2013年,最高法曾经有一个同名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当时第一条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2016年,用“全面”取代了“真实”,意思就是要提高上网率。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这一条,明确了公布时限:“七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这一条,对不公布也做了要求。

从这三条看,条款很清晰。严肃执行这些既有条款,全面公布,不好么?

有人说,为什么一定要用2016年的规定来约束今天呢?现在出现了新情况、新局面,难道不应该“与时俱进”吗? 

这样的提问有道理。没错,最高法完全有资格自己修改、废弃自己的规定。毕竟,2016年的“法释〔2016〕19号”也是从2013年的同名规定修改过来的,2024年再修改一次,也在程序许可之内。

问题在于:要按程序修改,而且需要告诉大家改成怎样了。否则,一方面,我们这些普通群众很可能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对最应该遵守法条的最高法来说,如果在一个规定的生效期间自己又另行一套,“司法权威”将如何逻辑自洽呢?你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但是,你得明明白白地这样或者那样。这是最起码的。

所以,现在,我最想明白的就是:到底法释〔2016〕19号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如果这个问题没有理清,围绕它的一切话语,都将是一团糨糊

敬请各位大咖教我。

前面说了行政案件的上网数量,民事和刑事方面,我刚刚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数字是:截至2024年1月15日,2023年的民事案件上网数为177.7291万份(2019年为1439.8132万份),刑事案件上网数为5.7410万份(2019年为148.2474万份)。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到,相对高峰期,目前裁判文书的上网率处于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以上三列是我的临时制图,数据截至2024年1月15日,分别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数量

我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已累积1.43亿份文书、1086亿次访问量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世界体量最大的司法文书平台,是中国过去几十年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保障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现在,最高法已经表过态了,责任也就来到了各地法院。

我有一个个人观点,之前说过,但后来许多机构和教授发表了不同观点,因此,今天再一次提出来,供大家参考批判:公示裁判文书的首要目的并非给法院系统提供裁判参考,也并非教育、警示大众,而是,也只能是:经由公开与知情,让公众监督司法,以此让中国从法制走向法治,以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总之,我仍然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抱有期待,希望它能在最高法的管理下越来越好,越来越茁壮,成为全球瞩目的“中国骄傲”。这是一种天真的想法,或许,也是一种恋旧情结,虽然它其实也才10岁。

愿平安。

20240115呦呦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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