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推进,关于互联网治理的讨论往往被放置于数字经济、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的语境中,呈现出被数字治理、人工智能治理概念替代的趋势。互联网治理是一个具有继承性的概念,其包含了学术共同体和实践共同体多年来所凝聚的基本共识,不可轻易被扬弃。同时,互联网治理的概念能力有限,并不需要被强行拓展到数字领域的方方面面,而应该就其本身所指的范畴,继续为理论对话提供有效的概念工具。更重要的是,应该对互联网治理的内涵进行持续性的建构和创新,以在历史积累的文化经验中获得对未来新兴技术的治理依据。
概念是实践与理论双向互动的选择结果。对概念变迁的考察是分析群体对事物体认变化的有效方式。互联网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作为一个由技术实践引发的治理领域,也同样自然地成为一个新兴的学术研究领域。近年来,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推进,关于互联网治理的讨论往往被放置于数字经济、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的语境中,并呈现出被数字治理、人工智能治理概念替代的趋势。因此,有必要进入概念竞逐的场域里,重新面对互联网治理这一概念本身,去发现现实与理论流变背后的认识论变迁。
1、互联网治理概念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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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底层的基础设施,像是水电空气一样的存在物,因此更加强调社会行为空间的网络空间治理开始进入政策和学术话语体系,成为与互联网治理并用的替换概念。网络空间是互联网应用的社会形态,其对象本质上还是互联网。互联网治理往往被用于技术治理的语境,网络空间治理往往是指向社会性和政治性的治理活动。但是国际上普遍使用互联网治理的概念,网络空间治理的概念使用较少,而国内在一定程度上相反过来。当然,二者在很多场合的使用是同义的。因此,一般将互联网治理与网络空间治理视为指向同一个对象,只是在不同语境有所侧重或不同主体有所偏好。
但是,随着数据被定义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治理逐渐从互联网治理的语境中分离独立。平台因为反垄断的政策波动,本为互联网治理核心议题的平台治理也被赋予了更强烈的传统国家治理色彩。同时,在以 ChatGPT 为代表的通用人工智能应用出现后,人工智能治理也成为各方关注的新焦点,似乎互联网治理已经是“过气”的议题。2023 年 10 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 18 届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Governance Forum,IGF)的大量讨论议题却都是围绕人工智能治理展开的。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制定在 OpenAI 公司的 ChatGPT 产品迅速普及后明显加速,已成为国内立法和国际博弈的焦点。例如,2023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 2023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人工智能法草案列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2023 年 11 月,美国、欧盟、中国及另外近 20 个国家签署了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布莱切利宣言》。实践中,互联网治理似乎很“顺畅”地过渡到了人工智能治理。
理 论 研 究 上, 由 于 互 联 网 治 理 的 重 心 从早期治理技术本身到如今围绕互联网的政治经济博弈转变,互联网治理资深学者弥尔顿·穆勒提出适合用强调经济和政治的数字政治经济(Digital Political Economy)来替代互联网治理一词。在国际关系领域,研究者开始将焦点迁移至新兴技术治理,网络空间被更大的数字空间所包纳。在更大范围内,数字治理作为一个更为宽阔的概念开始成为新的热门,有包括互联网治理在内的新旧治理活动的发展趋势。
由此,我们不禁会追问,互联网治理这个概念是否已经过时?
互联网治理是以互联网管理相对而出场的,起源于美国技术社群,流行于西方社会,后来经由联合国主办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orld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WSIS)而在世界范围内普及开来。但截至目前,学术界并未形成一个具有普遍共识的学术定义,只有 2005 年联 合 国 互 联 网 治 理 工 作 组(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WGIG)给出的工作定义被各方广为引用,即“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的,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 ”。从该定义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互联网治理的对象是互联网本身,目的在于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但是当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的基础设施,架构于互联网之上的经济、政治、文化将成为治理的主要对象。除了互联网关键资源,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要素利用、信息内容规制、网络空间中的国家行为规范,甚至是冲突与战争,都是人们更为关心的议题。
从这个意义上,互联网治理面临着极大挑战,是放弃这个概念还是拓展其内涵,又或者是守住其原有的范围,与其他概念一起组成概念群落?无论做何选择,学术研究站在了这个历史的十字路口都需要坚定往前迈进一步。
2、互联网治理依然是具有生命力的学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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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互联网治理是一个具有继承性的概念,其包含了学术共同体和实践共同体多年来所凝聚的基本共识,不可轻易被扬弃。同时,互联网治理的概念能力有限,并不需要被强行拓展到数字领域的方方面面,而应该就其本身所指的范畴,继续为理论对话提供有效的概念工具。
概念的能指是客观的,但是所指是基于人们的体认。之所以出现一系列竞争性的概念群,核心在于不同的使用主体的诉求不同。在学术领域,国际关系学者核心关切的是互联网上的国际政治,互联网作为技术性的载体,载体可变,但政治内核不变,因此更倾向于顺着载体形态变化,从互联网治理、网络空间治理到数字治理的概念迁移;公共管理学者核心关切的是互联网上的社会治理,互联网同样是一个社会形态的物质性条件,载体可变,治理目标不变,由于当前影响社会形态的主要是底层的数据及更广泛的数字技术,因此数据治理、数字治理乃至人工智能治理成为更适合的概念工具;对传播学来说,媒介和信息是被关心的核心对象,互联网作为最大的传播媒介本身依然是最大的关切,载体不变,议题可变,因此互联网治理依然是更具有针对性的概念。
互联网在技术上是一个多层级的结构,底层是以光纤电缆和基站卫星为主的物理层,中间是以域名解析系统为核心的逻辑层,往上是人机可互动的应用层。从媒介的角度来看,互联网治理所指的对象是明确的,其所指的治理也是边界相对清晰的,即围绕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相关的规则制定活动。互联网的治理任务还远远没有结束,互联网根区文件的管理依然不公平不公正,中美围绕互联网国际规则的博弈依然胶着,各国关于互联网价值观的主张同样差别甚大,围绕互联网的经济政治博弈比以往更为全面、更为激烈,甚至海底电缆和卫星互联网的接入也成为充满博弈的治理问题。因此,作为概念,互联网治理具有可识别的边界,也具有了理论处理和实践应用的可操作性。在这个意义上,互联网治理所蕴含的物质性、技术性及社会性都是具有确定性的。
事 实 上, 实 践 中 已 经 围 绕 互 联 网 治 理 形成了一系列的治理机制和制度。管理根区文件系统的国际机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 机 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 负 责 互 联 网 标 准 制定 的 互 联 网 工 程 任 务 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IETF), 在 互 联 网 全 球 发 展 中 起重要作用的国际互联网协会(Internet Society,ISOC),联合国专门讨论互联网治理议题的IGF,以及中国发起的世界互联网大会(World Internet Conference,WIC),都以互联网为核心概念,成为互联网治理的实践支撑,也形成了具有普遍共识的历史制度。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互联网治理实践形成了一种以多利益相关方为内核的治理精神。这是一种以技术社群的自我探索为基础,进而在根区服务器系统的管理实践中逐渐成熟的治理理念。技术具有继承性,因此治理也往往具有延展性。面对看似全新的人工智能治理,入选“互联网名人堂”的李星教授就呼吁要以互联网治理的精神治理人工智能 。
在学术传统中,互联网治理在英文学术文献中是使用较为广泛的概念,被普遍识别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而且近年来有多位学者正进一步讨论和建构其学术体系,较为典型的文献有弗朗西斯卡·穆西亚尼的《日常、多众、展演性与渠道化:互联网治理研究与科技研究的相遇》(Practice, Plurality, Performativity, and Plumbing:Internet Governance Research Mee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2015),劳拉·德拉迪斯主编的《研究互联网治理:方法、框架与未来》(Researching Internet Governance: Methods,Frameworks, Futures,2020),罗尔夫·韦伯的《合作义务作为新的网络空间治理理念》(Duty of Cooperation as New Cybergovernance Concept,2021)等。过去十多年来,中国学术界也以互联网治理、网络空间治理为核心产出了一系列可观的学术成果。例如,鲁传颖的《网络空间治理与多利益攸关方理论》(2016 年)、黄志雄主编的《网络主权论》(2017 年)、王艳主编的《互联网全球治理》(2017 年)、李艳的《网络空间治理机制探索》(2018 年)、徐培喜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2018 年)、郎平的《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与博弈》(2022 年)、崔保国等著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体系的建构》(2022 年)等著作都是典型代表。从学术发展来说,提出新的概念是较为容易的,但是形成具有普遍共识的概念往往需要漫长的实践,因此,无论是推进有效的理论对话还是保持国内国际的衔接,互联网治理依然是一个值得被体认的概念。正如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互联网治理学者劳拉·德拉迪斯所表示的,需要捍卫互联网治理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概念传统。
3、互联网治理是理论创新的生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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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治理所指向的核心是如何建设互联网,以及如何规范互联网使用行为的问题。互联网之所以对人类社会产生如此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其核心本质在于实现了人类极高效率的信息传播。传播是互联网的本质,连接是互联网的意义。互联网治理的深层意义需要被重新挖掘,并且作为一个持续提供理论创新的生发领域需要在学术上得到清晰的指认。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是因为互联网治理孕育出多利益相关方的新型治理模式才使得互联网治理这个概念被珍视和坚持,而是因为互联网治理所指向的是治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的传播关系”,归根结底是治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互联网治理指向了媒介与信息所蕴含的社会传播本质。数字只是一种物质形态,数字化并不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重要连接。互联网治理因“连接”而起,数字化只是连接的某些条件,因此数字治理并无法真切地指向这种连接关系。连接本质让互联网成为社会性的基础设施,治理互联网也就是治理社会基础设施。对人类刚开启的数字文明时代来说,这是一个未竟的事业,而不是已经过时的历史实践。因此,互联网治理不仅仅是技术治理、数字经济、互联网政治的问题,更是互联网所承载的社会文化问题,甚至是一个人类关于如何自我治理、建设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命题。正如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Asia 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APNIC)首席科学家杰夫·休斯顿所说,“只有当我们认为互联网治理不重要时,它才会变得无关紧要。同任何开放合作的努力一样,如果我们希望互联网继续蓬勃发展,就需要我们每个人持续关注互联网治理。”
若互联网治理无论作为实践或者理论的概念都要保持源源不断生命力的话,其内涵应该有持续性的建构和创新。除了在利益和权力层面的分析,未来应该注重文化价值的研究,也就是应该将互联网治理放置于文化-文明的层次进行思考 [8]。这也是因应了人类正迈向以人工智能为主体的数字文明时代的历史现实。人工智能治理的前提性问题是伦理价值,面对包括大模型、量子计算等这样前所未有的智能算力时,人类应该如何应对,这需要我们从互联网治理积累的文化经验中获得依据。
最后,若非要在数字治理和互联网治理中做出选择,可以将互联网治理作为数字治理的一个核心的子项,而没有必要将互联网治理淹没消失于数字治理之中,同时数据治理、人工智能治理、数字政治经济、新兴技术治理等相关概念应各得其所,各自根据核心关切选择适用空间,无须纠结是否统一到某个概念的羽翼之下。而在具体操作中,依然可以使用互联网治理和网络空间治理作为一组有效的指称,指向数字社会中那些与互联网所产生的传播-连接有关的物质、行为、制度、文化,并明确以治理作为分析和行动的目的。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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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著名媒介理论家马歇尔·麦克卢汉的名言“媒介即讯息”所表达的,不同概念的选择传递着不同的意义倾向。站在概念选择的十字路口,“互联网治理”一词是否继续使用也叩问着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内心。互联网的全球发展正当其时,互联网治理这一概念也发展到了内涵相对确定、使用相对成熟的阶段,作为一个理论和实践的认识论工具依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不过,概念选择背后的意义认同才更具长远的发展动力,无论未来技术现实和治理实践如何变化,“互联网治理”一词所凝聚的意义需要被不断继承和延展。
原文来源: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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