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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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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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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国家保密局 宋筱婷

2024 年 2 月 27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20 号主席令,公布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该法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保密法》的修订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保密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保密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为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旗帜鲜明将党的领导写入法律

保密工作应党而生、伴党而行、为党而兴,始终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是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是保密工作长期实践和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最大政治优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也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这次修订,旗帜鲜明将党的领导写入法律,在总则中专门增加条款,确保保密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保密法》不仅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同时,坚持和完善党对保密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明确了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即中央保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其顶层设计、统筹谋划的作用,将保密工作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工作成效。

二、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2014 年 4 月 1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党的十九大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党章。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密工作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国家秘密管理体系。这次修订,不仅在总则中强调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还在具体法律制度中注重与国家安全领域相关立法衔接协调,形成法治合力。例如,《保密法》有关数据保密管理条款要求,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于涉密数据例外规定的衔接,不仅明确了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还明确了防范数据汇聚、关联泄密风险的责任主体和制度《保密法》第五十五条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工作协调有关规定的衔接,建立了保密领域的相应制度,并明确了责任主体层级等,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正确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

国家秘密保护与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都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次修订,充分考虑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继续坚持 2010 年《保密法》“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以及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等基本制度框架的情况下,通过优化定密解密制度、增加信息公开审查专门条款等方式,进一步统筹国家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国家秘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修订后的《保密法》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修订后的《保密法》还增加了密点标注倡导性规定,最大程度从源头上做到准确定密、精准保护。审核和解密制度是定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保密法》确立了国家秘密年度审核制度,将国家秘密的“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并增加了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机关、单位审核的主体责任,实现国家秘密动态管理,有效避免“只定不解”情况的发生。此外,修订后的《保密法》还增加了信息公开审查专门条款,明确了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义务,做到该保守的秘密坚决守住,该公开的信息依法公开。

四、注重技术防护与管理措施齐头并进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处理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必须注重技术防护与管理措施双管齐下,两者齐头并进。

**重科技,就是充分发挥科技在保密工作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保密工作的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切实提升保密技术防护水平。**这次修订,在总则中新增保密科技创新专门条款,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在继续坚持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制度、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涉密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全流程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避免涉密信息系统“带病运行”;新增机关、单位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和涉密信息系统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要求,有利于及时发现安全保密隐患,明确防护重点和难点;新增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保密技术装备保密管理的专门条款,明确原则要求并建立抽检、复检制度。

**重管理,就是持续优化保密管理体系,改进保密管理方式,完善保密管理流程、提升保密管理效能,提高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本次修订,一是优化国家秘密载体禁止性规定,确保载体管理效果;二是明确机关、单位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管理的原则性要求,完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提升管理效能;三是完善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明确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各个环节均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四是完善涉密采购和委托涉密业务保密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保密责任;五是明确涉密人员权益保护具体规定,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并完善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要求,明确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整。

五、持续提升保密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明确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为做好新时期保密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任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只有持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才能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本次修订,对保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了细化完善,着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一是完善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保密管理的原则性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实施效果。二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精准界定了检查查处的范围,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修改为“涉嫌保密违法”;规范了保密执法方式,规定了查阅资料、询问人员、登记保存设施设备文件等必要的执法手段。三是进一步规范了责任追究体系,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和措施,使责任追究体系布局更加科学、合理。

综上所述,这次《保密法》修订,立足新时代新征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需要,对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优化,充分体现了强化保密法治建设的基本思路,对促进新时代保密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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